清远市民政局“以案释法”案例——清远市民政局取缔某非法社会组织一案
【案情简介】
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10日晚节假日休息时前往清远市清城区某广场一楼中庭参观“广州某学会”举办的活动时,发现“广州某学会”未经民政部门登记,涉嫌为非法社会组织。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照片并取得宣传单张。。2021年1月11日,经查询广东社会组织综合服务系统,“广州某学会”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,属于非法组织。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:“ 未经批准,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,或者未经登记,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,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,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,没收非法财产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”,该会的行为违反了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,我局立即责令其停止活动,收回所有宣传单张。并告知活动举办场所负责人加强进场审核,未经登记的非法社会组织不得开展活动。
【调查与处理】
我局执法人员在节假日休息时发现举办方涉嫌为非法社会组织后,拍摄了现场情况保留证据,次日确实情况后,立即约谈了“广州某学会”的负责人以及此次活动举办场所的负责人,立即责令其停止活动,收回所有宣传单张,在未取得民政部门的登记证书前,不得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,如果无法登记,必须立即解散。另约谈了活动举办场所的负责人,今后与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时,必须要了解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,不得与未经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开展合作。
【法律分析】
本案是对非法社会组织未经登记,擅自开展活动的行政执法。“广州某学会”的行为违反了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:“ 未经批准,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,或者未经登记,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,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,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,没收非法财产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”,经调查核实后,我局依法做出取缔的决定。
【典型意义】
该案是对非法社会组织未经登记,擅自开展活动的行政执法。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:“ 未经批准,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,或者未经登记,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,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,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,没收非法财产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”。对于此类情况,民政部门认为,尚在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要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,立即停止活动,自行整改解散,全面消除影响。对继续开展活动的,一经发现,民政部门坚决依法予以取缔,没收非法财产;涉嫌犯罪的,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。公民个人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入某个社会组织或与其合作时,应事先查验该社会组织是否具备合法身份,避免上当受骗。